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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

关于组织开展青岛市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含附件下载)

 发布时间:2025-05-29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根据《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规定,青岛市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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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范围

1.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22年认定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时间安排

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采取常态化申报、分批次评审的方式进行。全年计划分三批组织评审,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27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29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10月11日。请申报企业掌握好时间节点,争取早申报早评审。

因区(市)科技主管部门需审核、推荐申报材料,企业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提交填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区(市)通知为准。区(市)科技主管部门需在每批申报截止时间前,通过系统完成当批次企业审核推荐。


认定程序
(一)
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
网上申报

1注册登记

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注册企业可点击“下载操作手册”查看功能介绍,待账号注册完成后返回登录窗口办理申报业务。

2网上申报

企业登录高企工作网,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加盖公章后连同附件证明材料彩色扫描成PDF格式,一并上传。证明材料上传要严格按照申报系统每部分(如:知识产权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等)下方的“附件”要求上传。

企业需填写《青岛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及采集授权书》(附件1)作为“其他附件”第一页扫描上传提交,需同意第三方机构查阅有关高企主要数据。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业材料提交受理机构时应选择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不可直接提交至市认定机构。企业通过系统填报数据和上传的证明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须认真检查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企业完成材料上传后,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对照表》(附件2)进行自检。

3告知承诺制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附件3)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附件4。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市认定机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企工作网,进入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至高企工作网,不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须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合规性。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件复印件。

4财务资料要求

(1)中介机构条件

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由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设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严格按照《工作指引》设定的条件标准,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s://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s://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人数及比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情况以及出具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处罚和惩戒情况等。

各申报企业应当审慎选择经营正常、诚信良好、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避免因中介机构及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影响认定结果。企业支付专项审计(鉴证)报告费用的发票留存备查。

(2)财务报告备案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其中,审计报告正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每页均须赋码。

税务师事务所:2023年7月1日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报告首页须带有经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http://jz.cctaaedu.cn/)备案的二维码。注册地在青岛的税务师事务所须在青岛市税务局公布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中介机构名单内,详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5年度具备出具高新技术企业鉴证报告资质税务师事务所的通告》(2025年第4号)。企业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信息公开—通知公告栏查询。

审计(鉴证)报告企业销售收入、总收入等有关数据与纳税申报表核算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应提供文字说明。

(3)中介机构纪律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本市企业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时,附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企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

(三)
区(市)审查推荐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登录高企工作网,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对照表》(附件2)要求逐项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核查研发活动的真实性,尤其注意核查申报数据与证明材料一致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核,对存在此类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同时加强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同,就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填写推荐函及《区(市)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机构汇总表》(附件5)、《高企认定管理区(市)承诺书》(附件6)纸质版加盖公章,在每批次申报截止日期后一周内报送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同时将可编辑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金宏账号。

(四)
专家评审

市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相关条件且创新能力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整)的企业进入下一环节。评审结束后,市认定机构向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反馈评审结果。评审未通过企业根据评审情况整改后,可进一步完善申报材料参加下批评审。

(五)
大数据筛查

市认定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专家评审通过企业信息,如发现企业有虚造或恶意调整数据的情况,查实后按照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纳入诚信建设黑名单,并与有关部门共享。

(六)
市认定机构综合审查、认定报备

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大数据筛查结果,市认定机构对已通过专家评审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可根据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问询”或“实地核查”。市认定机构根据综合审查情况研究确定认定名单,上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
市认定机构综合审查、认定报备

经认定报备企业,在高企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企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市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

(八)
材料提交

企业申报材料包含电子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两部分。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胶装成册,向注册地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纸质版、电子版申报材料各一份,企业自身留存一份备查。

纸质申报材料应统一编制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正反面打印,书籍式胶装成册(书脊处由上至下打印企业名称及认定年度)并加盖企业公章,纸质申报材料须与上传电子文本一致。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准备专门的申报材料档案存放场所,妥善保管企业书面材料。


有关要求

(一)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企业应树立自主申报意识,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及本通知要求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提交,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出具企业诚信承诺书(附件7)。如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撰写申报材料的,请在企业诚信承诺书中如实填写,并提交第三方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要高度重视申报后的资料留存备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完整留存认定申请书以及与之相关的过程性证明材料,存档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

(二)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从事高企认定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要恪守从业准则,提升执业水平。依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需出具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附件8)并作为附件材料提交。区(市)需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机构汇总表》(附件5)中完整、准确地填报参与的服务机构。市认定机构将运用大数据筛查、比对等方式加强对中介机构审计(鉴证)报告审验、企业申报信息审核,不定期发布中介机构服务质效及中介机构黑名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切实提高服务和责任意识。各区(市)要加强高企申报培训,强化高企认定相关政策解读,主动服务和指导企业把握申报条件、完善申报材料、提高申报质量。各区(市)需按照《高企认定管理区(市)承诺书》(附件6)内容,把好审核关,确保申报和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企业撰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企业报送材料。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

市认定机构在申报、评审等过程中,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评审、认定等代理服务工作。各项通知和信息以市科技局网站发布为准,请申报企业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对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提出新要求,将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

1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市南区科技局               51989024
市北区科技局               83087107
李沧区科技局               87616191
崂山区科技局               88997353
西海岸新区工信局         85161795
城阳区科技局               87866475
即墨区科技局               88519934
胶州市科创中心            82288230
平度市工信局               88382077
莱西市工信局               88405639
高新区科技创新部         82020767
自贸片区经济发展二部    83161681

2市高企申报服务咨询电话

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       85631057

3市高企认定机构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重大专项处     85911346
市财政局税政处                         85852058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8393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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